2006年11月的日志
带三个表 @ 2006-11-30 15:26:54 分类: 杂谈
我就帮朋友做个广告吧。以后欢迎其他个人、企事业单位到我这里做广告,价格合理、服务周到。尤其是生产提高智商药品的厂家,在这里推广产品目标客户群比较集中,效果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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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之一:《城市中国》

一本挺有特色的杂志,设计很前卫,做了好长时间了,对城市的看法也比较独到。
面向消费群体:社会精英,小资,白领,有知识没文化的城里人,想农转非的人,吃饱撑的没事干到网上起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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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这本书呢,老同志看了这本书都有点崩溃,因为作者是个80后的家伙,对世界的理解完全是另一个样子,充满着玄奥与玄妙。这本书的特色是,前一部分是小说,后一部分是卡通画,还附送一张CD,三部分内容说的都是一个主题。
面向消费群体:80后、90后以及部分00后;喜欢看简约而不简单的文字的人;喜欢以读图来消磨时光的人;喜欢听indiepop音乐的人;对世界还有好奇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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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三个表 @ 2006-11-30 0:46:34 分类: 杂谈
德国世界杯期间,我从屁兔屁软件上下载一张世界杯歌曲的专辑。
昨天晚上,终于下载完了。
而且听了,觉得不错。
不知道当初跟我约稿的那家媒体还要不要关于世界杯歌曲的文章了?
带三个表 @ 2006-11-29 10:47:53 分类: 杂谈
某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招聘两三个撰稿人,
要求:
文字幽默风趣,能编笑话;
了解电视,风格类似美国脱口秀;
如果您能胜任,请发邮件到下面的邮箱。
您有什么相关作品随信附上;
大学生毕业常规性找工作请绕行。
工作地点在北京。
邮箱地址:yahaaa@vip.sina.com
带三个表 @ 2006-11-29 10:33:08 分类: 杂谈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公布后,在即将实施前,遭到了各地部分文化娱乐协会的抵制,理由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主体不明确。比如广州文化娱乐协会认为“每个包厢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也不合理,以打包形式收费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歌曲的受欢迎程度”为由拒绝执行这个标准。记者了解到,这次抵制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主要是各地娱乐协会,并不是具体的卡拉OK场所。
2001年9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很快也成立了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像卡拉OK大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场所,全球都是采用集体管理的方式收取版税。相关部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收取费用本来是件很正常的事情。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地方也了协会抵制现象呢?原因是今年7月文化部控股的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准备推行一个卡拉OK统一曲库系统。文化部认为,这个曲库的推行,可以解决不良内容的传播,同时根据消费者点播的次数来收取著作权费用,这样做不仅精确、科学,而且透明。
这样一来,就有两个国家职能部门制定卡拉OK收费标准了。对于从事卡拉OK经营的人来说,到底按照哪一套标准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唯一一个有权向卡拉OK场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机构,这本来无可厚非,但作为行政隶属关系的文化部与各地娱乐行业协会,执行文化部的管理规定也是合理的,于是在谁来收费的问题上就造成了两家都有权收费的假象。而事实上,文化部收取著作权费用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内容管理是文化部的事情,著作权管理是著作权协会的事情,这么简单的事情,现在给搞复杂了。换句话讲,文化部借管理之名越俎代庖,以推广统一曲库系统的名义盈利,而作为文化部直接管理的各地娱乐协会,自然就对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标准产生异议。这根本不是一个哪套收费标准更合理的问题,只是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标准是否更合理的问题。
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之所以推出这个收费标准,是因为长期以来卡拉OK经营场所一直非法使用音乐和影像作品,从2002年开始,境内外的著作权人经常因为著作权使用问题上与卡拉OK经营者打官司,这样下去,对经营者无疑是一种麻烦,经济损失也比较大,因为只要打官司,权利人肯定获胜。因此,必须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上有个惯例,其他国家的权利人或者权利组织不能到别的国家去直接行使权利要求,这涉及到一个文化主权的问题,所以只能通过他们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代理,保证各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就是代表中国与各国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理的机构。文化部突然插进来,显然名不正、言不顺。文化部直接插手这件事,跟下属的控股公司的利益有直接关系。
今年春节,有几百家卡拉OK经营者聚集北京,希望赶快成立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可见这个组织对保护经营者是很重要的。
文化部的统一曲库收费系统看似非常合理,一首歌曲被点播多少次,根据次数支付费用,又精确又科学。但从实际操作上也会有问题,比如,如果卡拉OK场所使用这个系统,就必须有一套设备来满足这个系统,只有大规模的量贩式OK场所能做到,比如钱柜或麦乐迪这样的KTV,这套系统大约800万左右的人民币的成本,对一些中小型卡拉OK经营场所来说很难胜任,这无形中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如果不使用,那费用又该怎么算呢?
很多国家都知道这套计费方式非常精确,但是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就是为了保证自己国家的权利人能够在集体管理里方面得到更大的权利和收益,就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消费者点播的曲目80%到90%是境外著作权人的作品,这跟中国内地流行音乐产业不发达有很大关系,像日本、韩国、香港、台湾这样流行音乐发达地区都不采用这种计算方式,中国采取这种计算方式对中国的音像产业带来的损害是直接的。而作为中国音像产业的管理者文化部,推广这套系统,只看到了眼前利益,而没有看到对整个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是否有利。文化部对下属管理机构推行这套系统,让人怀疑有牟利和滥用权力的嫌疑。
今天看到一些关于收费争议的新闻,不知道记者的脑子是不是都灌水了。明明是文化部在后面搞鬼,指使地方娱乐协会叫板版权局,这件事从一开始,文化部的人一直躲在后面,怕引火烧身,于是就有了地方娱乐协会的人充当传声筒。
带三个表 @ 2006-11-28 6:40:29 分类: 杂谈
李银河老师质疑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对“情色六月天”网站老板陈辉的判决,提出自己的看法。有家媒体采访了几个法律方面的专家,几个不敢直面法律的人在反驳李银河的时候偷换概念。对李银河的观点,我也未必全都同意。但是性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的交锋,让我感觉两拨人在隔着墙打拳,谁也打不找谁。
为什么呢?其实李银河说的也有道理,法学专家说的也不错,但是他娘的都回避了一个问题,人家外国的所谓淫秽物品都是有限制级别的,这个限制界别,就是性学家和法学家之间的那堵墙。有了这个限制级别,你敢卖给未成年,当然会重重地判你。你是个成年人,你怎么消费都是你的权利。没有分级制,陈老板多冤枉啊,活活给判了一个无期。
当然,不是所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相对和谐社会的国家都有分级制度,所有涉及到性方面的消费品,如果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律分级,两方的权利都得到了保护,具体制作销售贩卖的人也知道界限在哪里。所以,这次性学专家和法学专家交锋,感觉就是在空中对垒,肯定都站不住脚。进而这篇十分荒唐的报道毫无价值,除了愚弄不明白的人,废话一堆。
这段文字最搞笑:
作为国际法学方面的专家,陆博士认为李银河不了解国际法学,陆博士举例反证:“比如香港,就规定不允许露三点。”而对于该案主犯陈辉是否被重判的问题,陆博士表示“话题太复杂,不是一言两语能解决的。”
从语法结构上讲没有病句,词通句顺。但是概念上十分混乱,“作为国际法学方面的专家,陆博士认为李银河不了解国际法学”这句改成“作为国际法学方面的专家,陆博士认为李银河不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你说国际法,接下来这位博士引用反正,举的例子是香港,这就是公然制造两个中国。如果拿美国作例子,人家那也叫国内法,跟国际法无关,难道美国这方面的法律还能管到中国?
其实,这位陆博士说的“话题太复杂,不是一言两语能解决的”实际上他就回避了分级制的问题,太复杂,不好说。不好说你丫还说,用偷换概念的方式反驳李银河,误导公众,这博士当的。
还有一段文字:
季教授说,“且不说在一些宗教意识浓厚的国家,色情和淫秽为法律不容,就我所了解的现代西方国家来说,几乎都有对淫秽色情产品的约束和规定”。
季教授,我想问问您,人家是怎么约束和规定的?
他以多年的欧美游学经验告诉新民网,“恰恰相反,一些国家管的非常严格,色情产业得到了有效治理”,而中国的隐蔽色情产业比较严重。
不知道季教授是否去过荷兰,人家色情业是合法的,但您这语气似乎是非法的。人家管理的严格,和有效治理还是两回事。
季教授还说,“法学上主张,法不明文不为罪。”他认为执法能否做到和立法是否合适没有必然联系。
什么叫“执法能否做到和立法是否合适没有必然联系”?没必然联系,这个社会不乱套了?这个博士生和教授,真是阿呆与阿瓜。
咱们退一步讲,就算李银河说的都是错的,你们反驳的时候也不能这么无知和道貌岸然吧。
很奇怪的是,我在百度搜索这篇报道,搜出17个网站转载了这篇报道,居然都没有署名作者。似乎来源是《新民晚报》。
相关链接
带三个表 @ 2006-11-28 5:06:30 分类: 杂谈
——我特希望陈凯歌、冯小刚、黄健翔打官司,期望某些“过度阐释事件”变成一个案例,仅仅停留在像个娘们儿一样去战斗的层次上不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进步。
今天在一个博客上看到这么一个东西,美国人当街卖恶搞总统布什的扑克牌。你想过没有,如果是换成中国的某个官员,会是什么结果?好,我们再退一步讲,换成一个县长或村长,会是什么结果?我想你大概能猜出一个结果了:肯定会引起一场官司。
你会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不清楚的人大概也知道在美国干这种事情不违法。但具体为什么不违法,你可能就不清楚。这么说吧,美国宪法保护公民恶搞,不像咱们,有关部门不是要颁布一个禁止恶搞的条例么。
美国是怎么保护恶搞的呢?1988年,有个叫杰里·福尔韦尔的牧师,状告《皮条客》杂志,说这本杂志编造的一篇采访,在这篇题为《杰里·福尔韦尔谈论他的第一次》“采访”中,编造了一个福尔韦尔和最后与母亲乱伦的情节。福尔韦尔牧师认为这是“极端无礼的”,但是最高法院否决的福尔韦尔论点。理由是第一修正案保护恶搞公共人物的权利。
其实前段时间因为胡戈恶搞《无极》,引发的有关恶搞争议,其实都建立在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上,所以谁也说不过谁。当时我就真希望陈凯歌告胡戈,如果陈凯歌因为他的名誉权败诉(胡戈根本没有侵犯他的著作权),那么,就意味着不会有哪个不知趣的部门要颁布禁止恶搞规定了。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某些判例对推动法制建设还是有作用的。只可惜,陈凯歌最后缩了回去。当然,民众的胜利还不能足以证明公民的言论空间真的扩大了,它需要法律的认可。
之前我在《千万别把自己当人》中提到了中国即将颁布的民法典里有一条在送审时被删掉了。“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大家试想一下,如果这一条通过,会是什么结果?
在这条被删除的条款中,提到了一个概念:“公众人物”,或者说“公共人物”。实际上这么提法律把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和普通群体分开了。以前,我们也分开过,比如,有些规定禁止发表损害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用影像、漫画的方式也算言论表达方式的一种)。这里的“国家领导人”往往被理解成最高级别的领导人,如果我们这么理解,国家领导人和一个村长在受法律保护上就存在着明显差别,都是政府官员,干嘛不拿村长当干部呢?可是如果村长也有这种法律上的豁免,那么,这又和我国宪法里规定的公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力相矛盾,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这些类似的规定也自相矛盾,真细究起来,都是漏洞。很显然,被删掉的那一条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
那么,当我提到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报护方面门槛要高一些,有人留言说我逻辑不清,都是人,凭什么公共任务就吃亏呢?你们媒体就可以胡说八道呢?问题就在这里。如果我们能把普通人物和公共人物的某些权利加以区分,就能解决这个矛盾,比如“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这一条通过的话,很多问题就好解决了。
在美国,不仅公民有恶搞的权利,披露公共人物的隐私也受到法律保护。你会说,美国这么一个非常注重个人隐私的国家怎么还可以乱来?
事情要追溯到1954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这个判决实际上宣布美国南方盛行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1960年,有一部分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猛烈地抨击了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但广告中有个别情节不是真实的。有个叫沙利文的人作为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和当地警察局的负责人,起诉《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构成对他的诽谤,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判《纽约时报》败诉。《纽约时报》不服,告到了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结果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纽约时报》还不服,像秋菊打官司一样,请来了著名的维克斯勒教授为律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纽约时报》最终胜诉。(以上内容参考了张克/温荣撰写的文章《伟大的瞬间或失败的制度:反思“沙利文规则”》)
联邦最高法院的贡献是,它第一次把关于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的诉讼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相提并论。从此,这个判例在美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在随后类似的判例中,逐渐清晰了“公共人物”的概念,这就是公共人物隐私权门槛变高的依据。
从道理上讲,如果你是政府官员或是在公共利益的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你本该受到公众的监督,打个比方,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收入不管有多少,这是他的隐私,不该受到质疑和公开。但是一个官员的收入超过了合法界限,公众就有权对他的收入提出质疑;还有社会各界名人(明星、球星或其他公众熟知的人物),公众有权知道他们家住在哪里(只是他想不想知道的问题),因为公众关心他的生活,反之如果是一个普通人,你公开了他的住址就是侵犯了他的隐私。说到这里你可能还不明白,咱就拿冯小刚为例,丫有一次不是说要抽那个公开他们地址的媒体记者么(且先不说是否是联合炒作),由于公众关注他这个公共人物,他因为被关注而知名度提高,并从中获得利益。比如会有人因为是他导演的电影才会去电影院看,如果说这个电影是王小峰拍的,票房会很惨,因为王小峰在公众中受关注的程度比冯小刚差,虽然都是“小”字辈的。由此能看出,明星因被关注而获得利益的同时,媒体在对其报道中会占有他的隐私空间,明星通过隐私来换取他该得到的利益,来作为补偿。这就是为什么贝克汉姆结婚的时候会把婚礼的转播权卖出去的原因,你结婚的时候卖一次转播权试试?
萧瀚在《公共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一文中指出:“从很大意义上讲,公共人物的概念脱胎于公共事务或者公共利益观念,公共人物在名誉权、隐私权方面与一般个人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公共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的关系,以及保护公共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之间的均衡关系。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之所以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因为公共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或者特定阶段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检验,而不能聚之为私,密不示人,或者要求媒体一点不许错。”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倾斜保护规则”,有点像剪刀差。唯有这样,才能扩大公共空间的言论自由。
其实,我特希望陈凯歌、冯小刚、黄健翔打官司,期望某些“过度阐释事件”变成一个案例,仅仅停留在像个娘们儿一样去战斗的层次上不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进步。
当然,上数很多论述在中国还仅仅停留在一个假设层面上,现在很多事情在法律界定上比较模糊,比如恶搞,到底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很多东西都会清晰的。
注:上数很多内容不过是我炒冷饭(引用的背景材料在网上都能找到),结合了一些法律专家研究的成果,综述而成。鉴于本人学的法律早就忘得差不多了,在引述当中难免会出现错误和偏颇。反正道理就是这么回事,希望能引起大家思考。以后再出现类似陈凯歌、冯小刚、黄健翔之类的名人闹事的事件,也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带三个表 @ 2006-11-27 19:25:54 分类: 闲扯
“我现在正在云南采风,忙着呢!我根本就不认识饶颖,也没看到什么日记,所以不愿意谈她!所谓的《可凡倾听》里讲的‘这是撕票’的说法,那都是2004年的采访。对她现在公布的什么日记,我不会作什么回应。”
——赵老师近日谈到绕颖公开性虐待日记时说。
一个紧逼不舍,一个紧闭不开。赵老师这嘴,真紧,不愧为国嘴,很适合做新闻发言人。
带三个表 @ 2006-11-27 5:05:17 分类: 杂谈

没想到,吴虹飞和黄健翔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掐起来了,而且掐得没完没了。也不知道这两个无业青年吵架的成本有多高,要不要什么赞助。比如“安尔乐吴虹飞”VS“黄氏响声丸黄健翔”之类的冠名。我觉得,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以后企业应该抓住商机,所有吵架一律冠名,比在中央电视台播放广告效果好多了。比如两个人在吵架之前,先上通告,宣布最近要跟谁吵架,由厂家竞标。凭什么中央电视台的黄金时段广告可以竞标,互联网上的“黄吴时段”的吵架就不能竞标呢。
我以后打算跟老六吵一架,吵架之前都先冠名,老六的冠名是“六味地黄丸”,我的冠名是“劳力士表”。我们吵架的主题是:“时间单位是否是六进制。”
我最近看一本书,一个美国人写的关于足球方面的书,里面写到了苏格兰的两支球队,格拉斯哥流浪者和凯尔特人队,这两支球队由于宗教信仰上的不同和历史原因造成的仇恨,每当他们比赛,都要出事,因为有信仰,因为要捍卫信仰。为了自己信仰的东西,付出什么都在所不惜。
你说中国人现在也没什么信仰,没有信仰就开始浑身发痒,什么破事都争得鱼死网破的,公共空间确实比以前热闹了很多,但都是为了什么呢?其实就是比谁的唾沫星子多而已。可惜的是,这年头最没有力量的就是唾液,当年阮玲玉被唾沫淹死了,她要是活在今天,大概命运不会那么悲惨。
刚给《三联》写完了一篇报道,关于张钰的,我觉得她是受迫害表演狂,饶颖也是。然后我由此上溯到1840年,从那时起,再往上溯,我发现了秦香莲,再往下溯,我发现了祥林嫂。现在,有了互联网之后,人们都容易变成受迫害表演狂。
请大家欣赏一首歌,陶非法晶莹唱的。
http://bmw.duoduo.biz/mp3/1142233944.mp3
带三个表 @ 2006-11-26 8:13:43 分类: 杂谈
最近,CCTV悄悄地进行了改版,为了能让电视观众了解到改版后的电视节目变化,现把改版前后节目对照表列出来,以供大家选择收看。
——中央电视台
2006年11月
新闻联播——正面新闻联播
艺术人生——伪艺术人生
新闻调查——新闻不能调查
东方时空——东方失控
天气预报——天气无法预报
欢乐中国行——赚钱中国行
探索·发现——探索别人的发现
足球之夜——业余足球之夜
佳片有约——烂片有约
百家讲坛——出版讲坛
走近科学——走近伪科学
心理访谈——变态心理访谈
社会记录——和谐社会记录
大家看法——大家没有看法
焦点访谈——焦点禁止访谈
实话实说——实话实在不能说
智慧树——弱智术
带三个表 @ 2006-11-26 7:56:35 分类: 杂谈
最近,有关卡拉圈K收费标准问题引起了争议,国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遭到各地娱乐协会的抵制。我看了很多媒体的报道,媒体在质疑,然后版权局的官员不得不站出来解释。在这所有的报道中,媒体就没有注意到为什么某些地方娱乐协会为什么抵制,难道仅仅是收费标准过高?而且也没有报道具体某个卡拉圈K厅抵制的报道,同时,也没有注意到有个叫文化部的机构到底干了些什么。
卡拉圈K收费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审批通过,在这之前,已经将这个标准公告出来了。国家版权局和著作权集体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就相当于新闻出版署和某个出版社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利益关系,只存在管理关系。
为什么收费标准遭到抵制?因为文化部下属某个机构和某个单位一起搞了一个卡拉圈K点歌收费系统,文化部为了推广这个系统,说这个破系统非常科学,你点唱了哪首歌,它就记录哪个,然后根据点唱的数量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这看上去很公平。而版权局看上去一刀切的标准就不科学,所以要抵制。
但是很多人不太清楚,各地娱乐协会或者卡拉圈K厅归谁管?当然是文化部市场部门,有这么一层微妙关系,你大概也就知道了,为什么有人抵制,因为采用了版权局的收费标准,就不能执行文化部的点歌系统,文化部的利益就没有了。作为版权局,他们只是根据著作权法授权来管理这方面的事情,在与其他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国家发生关系时,出面的是版权局或著作权协会,而不是文化部。全世界都执行一个统一收费的标准,从来不用点歌系统来收费,只有中国想例外。
而且文化部想推行的这套系统,实际上在中国或国际法律上他也没这个权限,为什么媒体不去质疑文化部呢?文化部这种操蛋做法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加上市场经济的双轨制,什么有利就用什么方式。
说得再严重点,文化部这么做,实际上跟卖国没什么区别。大家都知道,真正点播率较高的歌曲肯定不是内地的,90%的歌曲都是中国境外的。点播方式倒是准确了,钱到时候多数都给别人了,世界上没一个国家这么干,中国怎么就可以这么干呢。说句不好听的是,文化部有点缺心眼,干着胳膊肘往外拐的事情。他们只看到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可以在推广这套系统中获利,还可以代理著作权收取一部分代理费,而整体损失的是谁呢?
我算发现了,文化部一直干着破坏文化的事情。
文化部的坏话说完了。
带三个表 @ 2006-11-26 1:58:27 分类: 杂谈
《南瓜泡沫》最近陷入被封杀的危机中,
既中宣不之后,又有人封杀《南瓜泡沫》。
而奶猪,则成鸟这次封杀风暴的中心。
每天有五百多人打来电话,询问奶猪各种问题。
其中有四百多求知欲强的人在问同一砣问题:
“本报记者和本报特约记者有虾米区别?”
奶猪问我,救救80后,这砣问题该怎么回答。
我说:
本报记者就是本来有报酬滴记者,
比如,记者写了稿子之后,由于被名人封杀,就没有报酬了。
本报特约记者就是本报特别节约的记者。
比如,比如采访时的各种费用都自己掏,为报社节约了一笔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