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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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三个表 @ 2015-04-08 17:55:47 分类: 杂谈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同志最近被黑了一道,他在饭局上一段即兴才艺表演的视频被公之于众,因为里面有一些与党国意识形态相悖的内容,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

不出所料,对于老毕的这段表演,网民们立刻分出两派,一个是倒毕派,一个是挺毕派。大概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国人最习惯的就是为自己量身定制立场,然后对号入座。接着就是两派之间互相攻讦,进而把理应明晰的道理搞成雾霾。倒毕派直接给毕福剑上纲上线,顶戴花翎,挺毕派又以正义的名义来回击……我看都没说到点子上。

我觉得,毕福剑才“艺表演事件”正好恰如其分地展示了国人法律意识中最薄弱的一环——对隐私权的无知。

我们都能判断得出:第一,这段视频是在一个私密场合——即饭局上录制的。一个饭局即使人再多,也属于私密场合(除非您在王府井大街上开饭局);第二,不是毕福剑本人公开的。

类似毕福剑“艺表演事件”会经常在我们生活中发生——你私下里的言行在不经意间就被人公之于众,最早是通过闲话传播,后来是通过文字在公共报刊上传播,后来是通过文字、图片在网络上传播。现在,升级到可以通过音视频传播。公布者还常常振振有词地说“我觉得没什么呀”“觉得挺好玩才公开的”“你太在意了”……如果不会引起什么尴尬的话,你会一笑了之。如果引起麻烦,双方都会吃不了兜着走。

其实这涉及到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定义有很多,最简单明了的定义就是“你不想公之于众的那部分个人秘密信息”。很显然,在任何一个个人私密生活环境或者群体(两人以上)私密环境里发生的事情都属于隐私。

中国人向来不尊重隐私权,平时自然也没这个意识。这和我们的传统有关,从历朝历代的民居中就不难看出,人们都喜欢杂居在一块儿,几乎没有个人生活空间,这样反而显得和谐热闹,其乐融融,探听别人隐私成了社交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成了中国人社交活动的伟大优良传统。这片土地的人都爱共享自己的隐私,却不知道该怎么判断隐私的界限。如果你去翻翻中国的法律,会发现,浩如烟海的法律中,只有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才第一次出现“隐私权”这三个字,这从侧面也体现了整个国家对隐私权的不重视。

再说说毕福剑的那段视频,虽然有人指名道姓说是某某拍摄并上传到网络上的,但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我们先不妄下结论,可以分析一下发布者的心理,对你日后防贼或自律也许有帮助。

如果说那个拍摄并上传视频的人不是出于主观故意——那么,我猜想他平时没见过什么名人,见到活的毕福剑,兴奋,欣喜,同时发现在饭桌上这些人都很有趣,尤其是,毕福剑同志作为一个公共人物,他的一言一行都能刺激到这位拍摄者的神经,合个影,视个频,回头在朋友圈里炫耀一下,能满足一下虚荣心。在毕福剑成为众矢之的之前,这位拍摄者一定还陶醉在一种虚荣之中,但是却干了一件侵犯他人权利却毫无察觉的事情,现在恐怕肠子都悔青了吧。

如果说那个拍摄并上传视频的人是出于主观故意——那么,他可能最初没有意识到去黑毕福剑,只是当毕福剑的唱段里出现一些他认为的敏感词,才激起他心中的波澜,正义感民族自豪感等各种快感油然而生,一个公共人物,怎么可以如此大不敬地攻击他的精神偶像。于是,一怒之下,录下视频公之于众。当然,主观故意也有第二种,即此君深谙毕福剑的路数,之前就在饭局上听过老毕的表演,这次有备而来,在毕福剑开口唱歌的时候就按下摄像按钮——就是要把毕福剑的丑恶面目公开,让全国人民批倒批臭,如果央视能把他开除,那才大快人心呢。

但是在我看来,拍摄者(发布者)的动机并不重要,就像毕福剑演唱的动机一样不重要,重要的是拍摄者(发布者)——或者说绝大多数人几乎都意识不到,私密聚会环境下人们谈论的话题有些是不宜公开的,至少你在公开前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管你是出于好意还是恶意。

毕福剑这件事,还引来主流媒体的兴趣,《环球时报》《中青网》《法制日报》等媒体纷纷发表评论,矛头直指毕福剑。这些主流媒体的观点几乎都是忽略私密与公开的区别,通过猜疑、妄想扣起大帽子,中青网的道德至高点已经戳到仙女座上去了:“公众人物的私德,远比在众人面前表现出来的伪君子面貌更加重要。台上台下‘两张脸’,更对人们的道德信仰造成破坏。”“不管出于何种语境,毕福剑作为党员已触碰了党纪,作为公民也挑战了道德,作为主持人也打破了职业素质要求的底线!”什么叫“不管出于何种语境”?哈哈!

《法制日报》发表了一篇毫无法律常识的评论:“毫无疑问,毕福剑和任何中国人一样,都应该享受到宪法所规定的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无条件的。作为普通公民,他所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公众人物,他所发表的言论还应该考虑到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感情和反应,不能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而作为某个机构和团体的一员,他的言论还应符合其所在机构或团体的形象与利益。否则,他就应该接受法律或公众的质疑与责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些方面的清晰辨析和正确理解,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阐述言论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权利。”这哥们是怎么混进《法制日报》的?

这两篇评论的撰写者妄想症到了极致,绝对的猜疑表演,事先认定公共人物的言行都属于公共行为,不能说私话。就这逻辑1+1他都算不出是个2来。如果说毕福剑在《星光大道》节目上这么表演的话,这些评论观点尚可成立。但这是一个私密空间的聚会,是被一个无知者公开的,本身就违背毕福剑的意愿,你主流媒体不说说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反而开帽子工厂。

私密和公开的界限在哪里?每一个人的标准都不同,有人尺度大,有人尺度小,有人没有尺度。尤其是现在信息传播便捷到弹指一挥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隐私泄露者和被侵犯者。当主流媒体和公众有意无意去混淆这个界限,这和“维民所止”“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无异。

现在,每个人都陶醉在自媒体的欢乐之中,发布各种信息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在一个没有隐私权意识的国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者和受害者,就像过去广告里说的那样:“这个秘密我只告诉了她,没想到成了全国皆知的秘密。”所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光靠自己两只耳朵竖起来还不够,要人们普遍都有这样尊重他人的意识才行。

那些站在政治或者道德高地上戳戳点点的人,难道自己就不怕隐私权受到侵犯?至少在你们评论的时候该有一些最基本的常识,公开发表言论和私下发表言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哪怕他在私下里说的话如何过分或不堪入耳,也不能划上等号。如果画上等号,就意味着人们只能当哑巴,像斯大林时代、文革时代那样战战兢兢地活着。当然,有很多傻逼们弱智的正义感一上来就忘了自己是人,是有基本人格权的。

毕福剑才艺表演事件,可怕的不是毕福剑的原形“毕”露,而是那种无视他人隐私的随意行为。为什么我们普遍对隐私权没概念?尤其是媒体和公众混淆概念的猜疑,这种拙劣的猜疑表演才是最可怕的。毕福剑没摊上大事,只是吃了哑巴亏。他甚至可以以侵犯隐私权的名义去起诉那个拍摄者。

每个人都有相同的人身权。当你幸灾乐祸别人被侵犯的那一部分人身权的时候,别忘了,我们都是在同一个环境下,这意味着你也同等被幸灾乐祸的机会。如果人们都活在风水轮流转的幸灾乐祸层面上,本质上跟猪一样。

后来我想了想,某些(非全部)国人的确跟猪一样。

17 个黑猩猩响应 “才艺表演,猜疑表演” 作为黑猩猩,我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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