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联想

珍爱生命,远离博客

2007年1月3日的日志

带三个表 @ 2007-01-03 13:00:44 分类: 杂谈

 “给你一个师长的位子,你老想着干连长的事情。”

十多年前,电视里正在播放美国电视剧《神探亨特》,我那时候在上学,学的是法律。《神探亨特》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就是丫一抓人的时候就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现在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法庭上不利的证据。”虽然我们是学法律的,但是我们对亨特这句罗圈话仍感到滑稽,从戏剧角度来看,你抓人的时候,其实情形是很危急的,哪那么多时间去跟犯罪嫌疑人废话,先铐起来再说。后来老师说,这是美国的规矩。

其实,在那个时候,即便是我们法律专业的人,可能都意识不到这一点。后来一琢磨,发现人家这么做不仅很人性,也是对一个公民权利的尊重,哪怕他杀了人。随时随地都要提醒他有什么权利。不像咱们,处处显示着不尊重人权的行为。最典型的一句话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就不招,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有罪?还他妈从严?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推出办案“十大禁用语”》,规定有些话检察干警办案时不能随便说,比如“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一个检察院专门这么规定,可见平时审理案子的时候到了多么荒唐的程度,这还是知法执法的机关,对于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呢?

什么叫法治社会?那就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什么,如果公民都知道这一点,你再做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就难了。这反过来就逼着你在法律上面完善,让法律进步,让政府职能部门无论干什么事情的时候都像到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你知道的权利越多,你的自由空间越大,你的自由越大,你就越知道你该尽的义务。这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都处在靠影像理解事情的年代,说得不客气一点,人有点变得弱智。所以我只能举影像的例子你能更清楚,有一部美国电影,好像是《生死时速》,里面有个情节,基努·李维斯让人从车上下来,其中一个乘客说:“我是纳税公民。”这时候还这么事儿逼,你一定觉得这个人找抽呢。但这个人做的一点都不过分。咱们有时候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有时候即便知道了,觉得声张出来,也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时间长了就自动放弃。因为政府职能部门一直无法改变的是尊重权利人的权利的落后意识。没错,中央天天嚷嚷搞和谐社会,和谐这玩意不是天天嚷嚷就能和谐的,首先要让政府职能部门在学会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去“职能”,其次是每个公民都该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中国人逆来顺受惯了,有时候你给他个师长的职位,他知道的还是干连长的事情。他为什么不知道自己还可以干一些师长该干的事情?他自己都不知道该享有哪些权利。直到出了事,出了人命,才会想到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如果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个提前量,能避免很多麻烦。

公民的权利体现在各个方面,可是很少有人在思考。最近,李银河老师谈论一夜情、换妻,遭到来自各方的攻击,包括一些传统媒体。我一直关注李银河,我觉得她的观点没有错,她仅仅是告诉人们:你有这个权利。至于你是否行使这个权利,那是你自己的事情。用一句通俗的话解释就是:你有行使做师长的权利,但如果你还想当连长,也没人拦着你,那是你的选择。但是公众反应比较激烈。很多人在谩骂,当李银河告诉你有做师长的权利时,很多人只发挥了做班长的骂人权利。你说让中国人都有法律意识,该有多难。我的理解是,如果有一天,你在家里跟人3P,或者搞一夜情,这时候闯进两个联防的人,把你们抓起来,你首先应该意识到,你有享受3P和一夜情的权利,他们是没有权利干涉的。

当班长意识不到自己的师长权利时,就很容易拿出道德的标准来判断其实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人家李老师也没鼓励你天天玩一夜情。当然,这跟绝大多数人一上网就变得弱智有关系。退一步讲,即便没有关系,从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的。没关系,你可以不作为,作为的人你也应该同时想到你该尽什么义务。李银河说:“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在性的领域,压抑尤其深重。”如果这句话放在法律背景上去分析,就容易理解得多,集体价值是什么?至少在中国,这个集体价值里面都缺少“法律”“人权”,当个体价值突显的时候,首先就是“人权”,就是你作为一个个体公民该享受的权利,没这个前提,你就谈不上个人价值。

肯定有傻逼会举出反例,比如这样道德不就沦丧了吗。所以说你不是在一个法治的环境生活,你也不知道什么是法治,你在享有某项权利的同时就意味着多了一份义务,权利和义务向来形影不离。缺少了任何一个,这个社会才叫真正变态。两者都缺失了,是大变态。

看着那些攻击李银河的人,我不得不动用了一点阴暗心理,那些“道德”的高尚者,你真的给他一次一夜情、潜规则的机会,估计他们都不会做柳下惠。这就是集体价值和个体价值的关系。当你扮演者群体当中的一个角色瞎嚷嚷的时候,你说什么都是对的,因为似乎你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哈哈,这一点很像三个代表。但是把你个体突出的时候,就代表你个人利益的时候,我就不信你守身如玉。

最傻逼的反驳这就是:你也一让你老婆(老公)跟别人交换么?如果你老婆(老公)跟人家一夜情,你答应吗?如果我们的判断还停留在这个层次上,就别指望中国进入法治社会了,活在宋朝该多好,三从四德什么的,社会也挺和谐。

从李银河的观点遭到围攻,让我想起在1982年左右中国开始进行普法,二十多年过去了,似乎没什么效果,中国进入法治社会,道路漫长。什么时候我们都习惯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方式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才能算进步。

带三个表 @ 2007-01-03 1:47:34 分类: 杂谈

我是无意中想到一个词:“脱肛秀”,听上去有些不雅。所以,这个词应该限定用在某一类人身上。我想来想去,觉得用在那些喜欢炒作的人身上比较合适。

作为一个记者,我有时候总被那些无聊的炒作给忽悠得一愣一愣的,这类人现在已经没有底线了,虽说有时候炒作当个乐子看也无妨,但越来越不讲究档次和底线,早就超越了不要脸,完全是在搞脱肛表演。鉴于此,我以后把“炒作”命名为“脱肛秀”,这个词相对于“脱口秀”,跟英语没什么关系,完全是根据汉语的字面意思造出来的。“脱口秀”你还能看到人的牙齿,“脱肛秀”你就看不到牙齿,所以说很无耻。

脱肛其实是件很痛苦的事情,但是拿自己脱肛来表演,就已经不是不要脸的事情了,连屁股都不要了。很多炒作已经完全进入脱肛的境界,拿自己最珍贵的东西现眼,以寻求别人的关注,一旦别人关注,痛苦就会转化成精神上的快乐。事实上,脱出来的肛还是没有收回去,但这都不重要了。只要自己通过这种无耻的秀达到目的,脱一次又何妨。

“炒作”这个词太中性,用起来不解气,“脱肛秀”用起来就比较贴切,反正一般人到了不要脸的地步,也不在于给他用什么词了。所以,用一个比较辛辣一点的词来形容这类人,也比较符合他们的身份。

常常有人打电话跟我说:“你说这事我们拿出来炒作一下如何?”挺傻逼的事情,他说的就那么坦然。如果换成“你说这事我们拿出来脱肛秀一下如何?”丫自己开口的时候就得掂量一下。如果大家都用这个词,傻逼们就会收敛许多。

如果有人认为“脱肛秀”这个词不雅,没关系,想想他们在表演时候的那种丑态,你就会欣然接受这个美妙的词组了。

我想看看这个词能传多远。

带三个表 @ 2007-01-03 1:05:53 分类: 杂谈

“恶搞”这个词在2006年因为胡戈戏耍《无极》而一下子火了。随之而来的是对陈凯歌铺天盖地的口诛笔伐以及有更多胡戈站出来,一边在为恶搞争论不休,一边人们见什么搞什么,眼看着2006年变成了无“恶”不做的一年。

围绕着“馒头”,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恶搞问题。我认为,创作就像搭积木,你可以搭出一栋房子,我还可以搭出一个花园,用的都是那几块木头,小孩都知道这个道理,只是小孩意识不到事物总是有多面性的。每个人在解读一个词、一句话、一篇文章、一首歌或一部电影的时候,都会通过想象或联想把它理解成自己希望的那样——而这其中有一种表达方式就是恶搞。恶搞并不是在2006年才出现的,它只是因为在这一年因为“恶趣横生”才被关注。以前,它经常出现在一些讽刺与幽默的笑话中或并没有以一个独立的单元而存在,如今它突然成了民众热衷的表达手段,是因为它适合网络时代的表达方式,它可以以意想不到的效果间接达到人们想表达的愿望。从前,我们称其为解构,如今,当我们怀着恶作剧的心态再次拿起这把手术刀的时候,我们更喜欢称它为“恶搞”,而这把手术刀因为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威力和效果,有时候更像一把来福枪。

恶搞者的美学原则是:当我无法把你这栋建筑摧毁,我只好在你这栋建筑上涂鸦,让这栋丑陋、古板的建筑变得有如妙笔生花,将围观者引向“歧途”,从而看到它的另一面。当经典的“馒头”引发一场全民恶搞之风的时候,我们应该感谢陈凯歌提供了这么丰富的素材,感谢胡戈用他的智慧为这部无聊的电影添加一笔令人回味无穷的注脚。

我们为什么要恶搞?这个方式实在令人不舒服,那可是对很多美好事物的亵渎,是令人愤慨的。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些美好事物是什么?可以总结为:它是常规的、令人看起来索然无味的东西,但是它被涂抹的有点端庄、崇高、权威、伟大、完美、严肃……甚至有些教条。这些事物,美好的事物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本来生活是美好的,但是由于这类美好事物太多,以至于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枯燥和苍白。我们总该给它增加一些颜色,把那些伪善从我们的视线中去掉,这就是今天大兴网络恶搞的原因。娱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你为我们提供娱乐,一种是自己动手,自娱自乐。恶搞显然属于自娱自乐,我们之所以要恶搞是因为你提供给我们的美好事物显然不够娱乐。另外,恶搞是无能的力量,当我们对某种更有势力的既定事实无法接受或产生厌恶时,目前我们唯一能做到的就是用恶搞的方式来奚落它,因为它有时候比批评更加一针见血。

如果陈凯歌以强硬的姿态起诉胡戈,会是什么结果?首先侵犯名誉权的条件不成立,其次侵犯著作权的条件也不成立。但遗憾的是,陈凯歌没有继续犯他在《无极》里的愚蠢错误,让我们失去了一次正解恶搞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恶搞是言论自由表达的一部分,至少在中国还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句话可以正说和反说,正说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反说也一样,就这么简单的道理。如果恶搞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们的媒体上可能就再也见不到讽刺与幽默的漫画了。陈凯歌只帮助民众让恶搞深入民心,却没有让民众知道恶搞的法律依据,所以我说,这有点遗憾,他帮人没有帮到底。

事实上,正如我们习惯了对很多事情的判断总是情感和道德为先一样,而放弃了从法律角度判断事物的机会。往往道德中夹杂着感情因素和霸权的力量,在对待恶搞这个问题上,它所引发的争论也都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恶搞它不是把你按在地上踩死,而是踩在地上挠你的痒痒,你能把人挠笑了,也能把人惹恼了,这就是今年恶搞被提到争议日程的原因。有人认为恶搞是伤风败俗,有人认为恶搞是低级趣味,有人认为恶搞是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比如有人恶搞《闪闪的红星》,于是有人就提出红色经典不能恶搞,甚至广电总局还要制定一些规则来遏制恶搞;比如六小龄童挺身保护《西游记》,认为四大名著也不能恶搞,那他为什么不找周星驰算账呢?其实反对恶搞的人已经很恶搞了。我们能理解这是道德和情感因素会使很多人排斥恶搞,但是,公民有恶搞的权利,这个不带任何感情因素。

我也不喜欢《闪闪的红星》被恶搞成那个样子,因为它被恶搞的太拙劣,缺乏智慧、缺乏新意,连耍小聪明都算不上,所以庸俗不堪。我一直认为,真正的恶搞不是瞎胡闹,不是为了恶搞而恶搞,而是带有智慧和超越原作的再度创作。从这个标准来看,2006年真正具备这样水准的恶搞只有《一只馒头引发的血案》,除此之外,其他所谓的恶搞,都该列入哗众取宠的范畴。

恶搞对民众来说,就像一个孩子刚刚拿到的一支玩具,爱不释手,所以一时不知道怎么玩了,不会玩的人只能瞎玩,它因为突然时髦起来,所以大家都来赶时髦,然后就忘记它也是创作,是更需要智慧的创作。后来,不管是一些大片还是什么影像或是一句名言、口号,都被拿出来恶搞,其实已经变成胡搞了。人们都承认,电影《阿甘正传》很好,但你难道没有看出来,这是一部恶搞电影么,因为它注入了太多的智慧,让你忽略了它其中的恶搞成分,这样的恶搞谁又会反对呢?恶搞和原创一样,它是需要人们用智慧来创作的,同样,我们也应用审美的角度来审视恶搞的成果,合格的永远是少数。只是当胡戈的“馒头”引发民众对恶搞的关注时,它的水准就已达到了一个高度,接下去肯定是东施效颦者多,事实也正是如此。所以我更愿意用美学而不是情感和道德方式来批判过度泛滥的恶搞,为了恶搞而恶搞结果只能是恶心。

既然全民进入了恶搞时代,肯定就是泥沙俱下,但是沙子里总是能淘出金子,我也相信会有另一盘“馒头”在不久的将来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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