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以前,还没有“网友”这个词,后来网络普及了,有了论坛、比比爱厮,就有了网友,再后来,“网友”就成了一种称谓,用来说明某类群体之间的关系。
最近一段时间,我发现,“网友”又被赋予了新的概念,它可以成为逃避法律的替罪羊。有个朋友,自己的歌曲还没授权,就被贴到网上,作者告到法院,侵权方称不是自己干的,是网友干的。一退六二五,真干净。
原来刚流行“网友”的时候,这个词多少还带点贬义,似乎网友跟战友老友之类的不同的是总有那么点暧昧关系,进而让人联想到个人生活问题。好不容易这些年“网友”的贬义渐渐淡化了,现在又扮演了侵权者的角色。
事实上,网友一直扮演着侵权的角色。比如有人转载了一篇你的文章,没有署你的名字,而是署上这个网友的名字,你的权利就被侵犯了。侵犯一篇文章的署名权,这在当前太无足轻重了,有人把人家的书搬过来抄写,不也招摇过市么,更何况侵犯你一篇文章的署名权,不是有个傻逼网友这样说:“抄你,那是瞧得起你。”类似这样的话,你以前在一些阶级斗争题材的电影里见过恶霸地主这样说过吧?
我不知道那个朋友后来的官司到底怎么打的,不管是什么网友,只要在你的网站上侵权,你多少也该负点连带责任,别以为你在网上贴上一个什么所谓协议、条款就能让自己摆脱法律责任。我还没见过好事都让自己占着,坏事都推给别人的操蛋协议条款。
在文本时代,我记得曲谱上总出现“词曲/佚名”,那大概也是因为信息的闭塞造成的,就算信息不闭塞,那也是因为当时没有法律,人更没有法律意识造成的。现在法律倒是有了,政府也天天说依法治国,怎么人们更觉猖獗了?看来是有些东西沦丧了。
据说“歪脖2.0”的特征就是由网友提供内容,在著作权专有和共享之间的存在的矛盾该如何调和,这是个鸡巴问题。很多网站的内容,多是“网友”提供的,或者是打着网友旗号瞒天过海侵权的。
以前“网友”给人印象是鸡鸣狗盗,现在是偷鸡摸狗。